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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今天開始通過攸關公司治理、股東權益的「公司法」修法草案,對於外界所稱的「SOGO條款」,朝野通過民進黨團版本,排除回溯條款,意味著SOGO股權爭議案並不適用新法。另外也高度爭議的「大同條款」,也就是持有過半股份股東得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修法條文加入必須持股3個月的條件,以避免干擾企業經營。
立法院臨時會週五三讀通過攸關公司治理、股東權益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9條規定「若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經裁判確定,經濟部可撤銷或廢止登記」,這項外界所稱的SOGO條款,朝野立委對於能否回溯以及經濟部能否在法院判決後還有權撤銷廢止登記存在不同見解。這項條文最後透過表決通過民進黨團再修正版本,排除回溯條款,意味著SOGO股權爭議案並不適用。
另外也高度爭議的「大同條款」,也就是持有過半股份股東得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遭外界質疑可能因此出現經營權大戰,因此,修法條文加入必須持股3個月的條件,以避免干擾企業經營。台灣中科
除了SOGO條款和大同條款之外,修法條文也規定公司必須每年定期申報董監事、經理人以及持股10%以上股東的名單,如果相關資訊有變動,公司須在15天內主動向經濟部申報、揭露,以達到防制洗錢的效果。
參與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新法強化了股東投資效益,明令「每半年」要分配盈餘、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得發行複數表決權,這些都有助於打造更友善的新創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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